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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时间

2012年5月21日发布

# 主要内容

1. 目的和依据

明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行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2. 处分对象

对违法违纪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给予处分。

3. 处分执行

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执行。

4. 处分种类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5.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对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致死的;

包庇或纵容犯罪活动;

私放罪犯或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的,给予开除处分。

6. 其他规定

对受到处分的警察,可延期晋升、降低或取消警衔。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特别说明

该规定为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纪律和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界限,确保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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